CZCR-2018-10022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郴财资〔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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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试行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
出差交通费包干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交通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对象、范围
(一)适用对象:市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适用范围:郴州全市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含市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单程行车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到省内其他地市的公务出行。
二、中短途出差包干交通费的核定
(一)核定原则:公务出行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应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在确保节支率的情况下、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从严审批,严格规范核定包干交通费。
(二)核报方式: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或按次按距离包干核报交通费。
1.“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按郴州市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按次按距离包干核报交通费”:是指不能提供有效交通票据的中短途出差,可凭出差审批单及佐证资料(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或调研现场图片、电子行程单、目的地单位的接洽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书等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相关行程证明资料),同行(同乘)人员一并按次按实际公务出行距离包干核报交通费。
(三)包干交通费标准:获批准的公务出行可按每公里不高于1.5元按次按距离包干核报交通费,且不再核报差旅费的市内交通补贴。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核报包干交通费。
(四)距离计算方法:可通过导航等科技手段取得出差区间最短行车距离核报包干交通费。
三、其他
(一)完善制度:根据“从严从紧,不能高标准、福利化”原则,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行前审批管理制度及包干交通费公示与核报实施细则,要严格建立按次按距离包干交通费核报台账,严格按照实际公务出行情况发放包干交通费,并按季定时在单位内部公示,严禁定期定额发放给个人。
(二)驻外机构:市本级派驻省内省外的办事机构,执行驻地的管理办法。
(三)试行时间: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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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