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8-10008
郴财金〔2018〕25号
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湖、苏仙区财政局、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74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现将《郴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郴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
郴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7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配套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市级辖区内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市本级辖区内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三条 市级财政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
1.水稻保险、油菜保险、玉米保险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2%,区财政补贴8%(即市、区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25%。
2.公益林保险: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7%,区财政补贴3%(即市、区两级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承担10%。
(二)养殖业:
1.育肥猪保险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财政补贴5%,区财政补贴10%(即市、区两级财政补贴15%),养殖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20%。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品种。
1.农房保险
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80%。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级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拨付。每年年底前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呈报市本级配套保费补贴申请,经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和签单情况,在收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拨款申请后应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