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8-10007
郴财金〔2018〕24号
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创业担保
贷款财政贴息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郴州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郴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
郴州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配套资金,是指市级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和吸纳就业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贴息,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纪录。
第四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个人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0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
第八条 贷款贴息。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九条 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25%,市级财政承担2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 经市政府同意,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的,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要严格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由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预算管理体制拨付到“金融与债务办偿债准备金专户—小贷贴息”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自行安排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要与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贴息方式。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季度结算。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利息,按季度向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报送利息单,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经办金融机构申报的利息单审查后,向市财政提供正式文件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金融机构。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执行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市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发动宣传以及贷款主体的资格审查、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等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并对经办金融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及承办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贷款主体贷前审查、担保及反担保认定、贷款发放及回收、风险控制、贴息资金计算及申请、统计及备案备查等工作,并对提报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配套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