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 市 财 政 局
郴 州 市 商 务 局文件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郴财外〔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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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郴州市市本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郴州市市本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郴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4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郴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成果导向、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三)契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
(四)以“就业人数、科技创新、投资到位、竣工投产和上市融资”等要素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五条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是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口岸建设、园区建设发展、园区内特色产业发展、重点会展项目、会展企业、重大活动开展及其他。
第六条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区域是市本级和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含综合保税区、苏仙工业集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含湘南国际物流园)、北湖区、苏仙区(以下简称两园两区)。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和两园两区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性奖励,采取事后以奖代补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适当补贴奖励。
第八条 补贴奖励标准: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郴发〔2017〕5号)、《郴州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郴开发〔2017〕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 郴州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崛起”的政策措施(2019-2021年》(郴办发〔2019〕5号)的补贴奖励标准执行。
(二)加强对产业园区支持。一是对“135”工程升级版的基础设施配套奖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35”工程升级版,对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获得省“135”工程升级版专项资金奖补的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50-100元给予园区奖励,用于基础设施配套。二是对园区升级晋位、扩区调区和园区项目投产奖补。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基地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对由省级工业集中区成功升级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园区奖励50万元;对经省政府批复成功扩区调区的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实际竣工投产、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且完成投资额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物流项目),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及300万元标准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用于基础设施配套。三是适当提高园区考核奖励标准。对在全市园区绩效考核中获第一、第二名的园区为一等奖,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130万元,第三、四名的园区为二等奖,分别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100万元,第五、第六的园区为三等奖,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7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为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部门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第十条 申请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本级相关单位和两园两区确定项目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指标文件。市级和两园两区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指标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制度,所有项目申报主体单位需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原则上未入库企业不得申报项目。
(二)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立项有关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两园两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审计监督,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专项资金有关工作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有效约束项目申报及批准的自由裁量权。按照“谁经手谁有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报送和审核批准的工作流程与责任追查制度。对申请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把关负责,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市本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财外〔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