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规发〔2010〕28号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如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需按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申报主体应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申请改变房屋用途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报告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用途改变涉及到用地性质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程序进行。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征求国土部门、利害关系人、业主委员会、消防、辖区派出所等部门意见→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必要时组织听证→报市规委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由我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性质变更、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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