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郴资规发〔2019〕 33号
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郴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湖区、苏仙区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
为加强对郴州市市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经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郴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同意,现将《郴州市市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郴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 22 日
郴州市市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7〕4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19〕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主管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支出政策,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由市(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同时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进行报备。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治理处置项目:
1.对由自然因素引发或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但责任主体消失,威胁人员100人以上、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须进行工程治理且工程治理经费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2.对由自然因素引发或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但责任主体消失,威胁人员50人以上、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通过应急治理可以有效减小隐患且应急治理经费概算在2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3.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要求进行治理,且通过治理可完全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4.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的市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上报材料。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有立项批复文件和相关技术单位编制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应有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书。
3.市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项目须有工作成果或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得到分管市领导批示同意。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拟定入围支持项目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对拟支持项目的财务指标进行审核测算,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市自然规划局在网上公示项目申报情况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库支付程序要求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调整项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由项目申报单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方应及时向市(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