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规发〔2011〕2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郴州市规划编制与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地形图与测绘数据采用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和数学精度,建设好郴州市规划信息数据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郴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及北湖、苏仙规划分局管辖范围内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地形图为郴州市规划编制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所使用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数据,以及1:500地下管线图和数据。
第四条 郴州市规划信息数据库包括1:500地理信息数据库和1:500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
第五条 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07)。
第六条 凡在我市规划建设区内及北湖、苏仙规划分局管辖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所使用的地形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第七条 我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中使用的地形图的平面坐标系统为1998年郴州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特殊地区采用其他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时,应与1998年郴州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第八条 规划管理、审批工作应当根据表1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测绘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地形图必须采用国家相应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
表1 测图比例尺的选用
比例尺 |
用 途 |
1:10000 |
城市总体规划、厂址选择、区域位置、重大方案比较等 |
1:5000 | |
1:2000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等 |
1:1000 |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和地下普通建(构)筑工程、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规划定点等 |
1:500 |
第九条 地形图的精度必须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的规定。
第十条 各比例尺地形图应真实反映现状地形地貌,其要求是:
1、项目选址阶段可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地形图。
2、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与定点审批阶段使用的地形图,建设单位应提供带有地下管线和经市规划局确认规划路网的1:500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其地形范围为用地红线外30~50米。
3、建设项目紧邻城市道路或规划道路时,地下管线为该项目周边道路的市政管线;报建项目不紧邻城市道路或规划道路时,地下管线图为该项目拟接入市政管线的接入点两侧各100米范围。
4、为了便于日照间距的审核计算,现状地形图中应包括用地范围外东、西、北三面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0.00和楼顶的绝对标高。
5、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使用的带状地形图宽度为:规划道路应测出道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物或红线外20米为宜;非规划道路根据需要确定。
6、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应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测绘内容等行为的单位,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地形图数据入库要求是:
1.各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和申领“一书三证”手续时(包括北湖区、苏仙区),必须经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地形图数据入库。
2.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地形图电子数据入库前必须进行地形图校核。
3.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各等级控制点、地形地物点、地下管线的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等的精度进行校核。
4.入库后的地形图及电子数据要在郴州市规划信息数据库更新,并出具“数据入库通知单”。
5.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形图电子数据文件必须满足郴州市规划信息数据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数据库应采用关系型数据库。
6.地下管线电子数据文件必须采用满足郴州市规划信息数据库入库标准的数据库文件和图形文件。
第十二条 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在进行地形图校核及入库时,如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修测或重测。
1.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2.电子数据不符合数据入库标准的;
3.无测绘单位成果资料印章的;
4.图幅整饰填写不全的;
5.用图时间与测图时间超过一年的。
第十三条 校核工作的检查量与修(重)测要求是:
1.校核地形图时必须进行实地踏勘,如有变化,应进行修补测。
2.如果修测的面积超过原图总面积的1/5,应重新测绘;原图比例尺小于要求比例尺的,必须重新测绘。
3.各等级控制点检查量和校核精度必须满足《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的规定。
4.地形地物点的检查量不应少于测图工作量的10%,检查结果应满足《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要求。
5.地下管线的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应分别抽取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5%进行重复探查,检查结果应满足《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要求。
第十四条 地形地物点精度及相关要求:
1.平面精度。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
地区分类 |
点位中误差 |
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
城市建筑区和平地、丘陵地 |
≤0.5 |
≤0.4 |
山地、高山地和设站困难的 旧街坊内部 |
≤0.75 |
≤0.6 |
2.高程精度。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1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0.15m。
其它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地形类别 |
平地 |
丘陵地 |
山地 |
高山地 |
高程中误差(等高距) |
≤1/3 |
≤1/2 |
≤2/3 |
≤1 |
注: 1、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3规定值放宽50%。2、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几何精度。矢量地形图数据的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的相应要求;相邻图幅要素的几何位置应严密接边。
4.图形质量。矢量地形图数据的图形表示应正确并符合现行图式的规定;由矢量地形图数据生成的可视化图形应正确、完整、美观,无遗漏,无明显变形;
5.属性精度。地形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正确无误;地形要素的属性信息应完整、正确;相邻图幅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一致。
6.逻辑一致性。面状区域应闭合,属性应一致;结点匹配应准确;要素几何类型应正确,具有唯一性;相关要素处理应正确。
7.完整性。地形要素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规定的取舍要求,无遗漏;地形要素的几何描述应完整;数据的分层与组织应正确,不得有重复或遗漏;注记应完整、正确。
8.数据接边。校核后的数据必须与郴州市规划信息数据库原有数据严密接边。
第十五条 凡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没有申请放线定点的,应由其经办科室进行现场踏勘。如地形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地形图测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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