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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林业局 郴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生态郴州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生态郴州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郴州市生态郴州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林业局
2019年 10月18 日
郴州市生态郴州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生态郴州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7〕4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9〕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郴州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建设资金”),是指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郴州建设四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郴发〔2017〕8号)的要求,用于持续推进我市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我市森林质量,全面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等工作设立的林业生态建设资金。
第三条 生态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生态文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或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等六大方向。
第四条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以及市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态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生态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二)市林业局为生态建设资金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资金的预算申报和具体执行,负责生态建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和验收等具体事务,对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生态建设资金的支持范围是市本级及北湖区、苏仙区和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两园”。
第六条 生态建设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资源培育重点支持项目: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森林经营示范基地、主要交通干线景观提质示范点;
(二)森林资源管护重点支持项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森林资源监测;
(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项目: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建设、符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湿地建设、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廊道建设、智慧林业系统建设及维护、林业防灾减灾;
(四)林业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项目: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五)生态文化建设重点支持项目:兑现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奖补、创建中国生态文化村奖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奖补、举办与森林有关的节会活动补助;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或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
(七)市林业局每个年度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在安排生态建设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七条 生态建设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在建项目按完工进度安排补助资金。政策性奖励项目在项目完成并达到奖补标准后按政策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生态建设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因素法或者项目法测算分配。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依据有关政策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采取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由“两区两园”和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经评审后测算分配方案。
第十条 市林业局根据林业发展及林业中心工作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规范项目的申报程序及要求,从中择优选取,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生态建设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生态建设项目承办主体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各类涉林企业、合作社等。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项目直接向市林业局申报。“两区两园”的项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实地审核考察,确保项目的真实合法性。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评审。市林业局组织5人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对市本级和“两区两园”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每个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和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向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三)项目审批。评审合格的生态建设项目通过市林业局局务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拟定入围支持项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呈分管市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林业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郴州日报》上公示7日;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公示无异议的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依国库支付程序下达资金,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生态建设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方向的;
(二)同一项目连续两年重复申报;
(三)同一申报主体多头跨口申报补助项目;
(四)其他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生态建设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制度。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推报的项目组织验收,市林业局对已完成验收项目组织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程序到位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结转结余的生态建设资金,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态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六条 生态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或,如出现上述情况,市林业局可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或中止执行项目。财政部门可停拨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下年度申报生态建设资金的资格。同时对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每年度由市林业局制定准确可衡量、符合客观实际的绩效目标。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生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对其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生态建设资金安排与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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