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郴州市市本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 郴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郴州市市本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7〕44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发展的工作部署统筹安排使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从稳定粮食生产、打造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农业产业园、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加强农业品牌建设等方面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生产、蔬菜产业发展、柑橘黄龙病防控、产业扶持、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集体经济扶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高山禾花鱼产业扶持、农机购置补贴等使用方向。
第五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一个年度内一个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扶持方向的一个项目。
第六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定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测算,监督项目进度,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和验收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粮食生产专项,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绿色高产高效示范样板创建、种粮大户扶持和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等。
2、蔬菜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对蔬菜生产基地、市场流通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蔬菜)、配送中心和外销平台建设。
3、产业扶持专项,主要用于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重点支持打造蔬菜、柑橘、茶叶和生猪四大百亿产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
4、柑橘黄龙病防控专项,主要用于防控工作奖补、市级疫情监测点建设及管理补助、健康假植大容器苗繁育和示范推广、防控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5、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专项,主要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省级项目配套,支持村集体发展物业经济、服务经济、资源经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6、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主要用于保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管理、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控工作奖补,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市、县、乡动物疫病监测网建设及管理补助,免疫效果评估,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7、高山禾花鱼产业扶持专项,主要用于采购禾花鱼苗种,示范基地建设,溯源体系建设,品牌维护和推广。
8、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主要用于提高粮食和油菜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补贴粮食烘干机、育秧成套设施、高速插秧机、油菜播种和油菜籽收获机械、茶叶和果蔬等特色农产品初加工生产机械,补贴“三减量”机具(电动遥控无人植保机、精量同步施肥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促进农机企业创新发展,扶持现代农机合作社发展。
第三章 资金分配的原则、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市对省直管县(市)专项资金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突出重点、保障民生、适当奖补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所含各使用方向的资金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与指标文并行。
第十条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分配方案。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产业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评审入库、遴选出库、动态管理,并按年度制定和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推荐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时,需根据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及结论,遵循因素法、绩效优先等原则,优先从郴州市财源税源企业信用信息库筛选,原则上未入库企业不得申报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分配标准:
1、粮食生产专项分配标准:按照区域播种面积和国家下拨耕地地力提升补贴比例安排。
2、蔬菜产业发展专项分配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4、柑橘黄龙病防控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防控工作奖补:该环节奖补金额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30%,主要根据柑橘种植面积或柑橘黄龙病发生面积及其防控情况分等次进行奖补。
(2)市级疫情监测点建设及管理补助:该环节奖补金额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30%,主要根据柑橘种植面积设置监测点,每个监测点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推行无病毒柑橘种苗补助:该环节奖补金额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30%,主要根据建设假植大容器无病毒柑橘苗繁育大棚、推广使用健康大容器苗补种等情况进行奖补。
(4)防控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补助:该环节奖补金额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10%,每个项目建设点的补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
5、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标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3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省级项目配套按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服务、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培训服务、品牌战略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分配标准:根据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提出分配方案。
7、高山禾花鱼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标准:各相关县市区申报市级示范基地项目不超过1个,申报项目金额不超过12万元;市本级专项资金按照养殖规模予以分配。
8、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补贴标准:同时享受中央、省补贴的机具,市级补贴金额不高于中央、省补贴标准;未纳入中央、省补贴目录的机具,补贴金额原则不高于该产品上年市场平均售价的30%,当年市场平均售价的40%,单(台、套)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经市财政部门会签、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清单,并分解到市县。除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县市区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农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村集体、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农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兴建非物业型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破坏耕地红线的项目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申报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做到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年度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评价结果作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项目内容包括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绩效评价分自评、委托第三方评价和财政监督评价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时,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并给予通报的项目单位,将列入“黑名单”。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任何农业发展专项;对连续出现违纪违规项目的县市区,视情况减少专项安排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印发的《郴州市市本级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4〕21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印发的《郴州市市本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6〕6号)、《郴州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6〕7号)、《郴州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8〕12号)、《郴州市柑橘黄龙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郴财农〔2018〕13号)、《郴州市市本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郴财农〔2018〕14号)、《郴州市农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8〕15号)、《郴州市市本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8〕16号)、《郴州市蔬菜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8〕17号)等8个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