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郴州市市本级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郴州市市本级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郴财农〔2017〕9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 郴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郴州市市本级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7〕44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发展资金”),主要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市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三年行动统筹安排部署,农村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厕所革命”、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四条 建立农村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会商制度,农村发展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发展资金会商召集,年度农村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定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测算,监督项目进度,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和验收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 农村发展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的方式。同一年度同一个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原则上只能申报同一扶持方向的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连续两年重复安排农村发展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村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美丽乡村建设;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3.村庄清洁行动;
4.农村“厕所革命”;
5.西河示范带等重点区域基础设施管护;
6.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它重大农村发展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申报程序和分配标准
第七条 农村发展资金的分配,实行市对省直管县(市)专项资金清单管理模式,遵循“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公平竞争、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农村发展资金安排方案。
第八条 农村发展资金支持对象。自筹资金、自主建设农村发展项目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
第九条 农村发展资金申报条件。原则上先建后补,必须是当年正在建设或者是上年度已经完成建设未进行奖补的农村发展建设项目。
第十条 农村发展资金扶持标准。农村发展资金扶持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50%。
1.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创建村每个扶持20万元,市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创建村每个扶持10万元,美丽乡村建设村每个扶持5万元。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重点乡镇每个扶持20万元、重点村每个扶持5万元。
3.农村“厕所革命”项目。改(新)建户厕每个扶持500元,建公厕每蹲位扶持3000元,原则上每个公厕最高奖补不超过3万元。列入中省补助项目的不重复扶持。
4.西河示范带基础设施管护项目。西河示范带基础设施管护每公里扶持1万元。
第十一条 农村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计划下达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复核,根据项目审核和复核情况,择优扶持。
1.项目申报。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初审,报市农业农村局。
2.抽查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扶持资金超过10万元的单个项目,在收到联合申报文件后一个月内组织现场抽查复核。
3.下达计划。现场复核后,择优立项,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批。项目计划批复后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底前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发展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的验收制度。
农村发展项目完工后,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检。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农财部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破坏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农村发展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可停拨资金或者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申报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做到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每年的一季度要对上年度农村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其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农村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绩效评价分自评、委托第三方评价和财政监督评价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农村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发展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农村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对在农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发展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农村发展资金的资格,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时,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并给于通报的项目单位,将列入“黑名单”。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任何农村发展专项。对连续出现违纪违规项目的县市区,视情况减少专项安排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