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郴州市财政局
郴发改粮发〔201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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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粮油百亿产业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湖区、苏仙区发改局、财政局,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
现将《郴州市市本级粮油百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郴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5日
郴州市市本级粮油百亿产业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粮油百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粮油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9〕6号)和《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政办〔2017〕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百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人民政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粮油加工和仓储物流业发展,做大做强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粮油产业经济快速稳步发展,以服务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此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全面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湘财预〔2017〕28号)等相关要求,除涉密项目外,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市本级粮油百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市本级及两区两园(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区、郴州经济开发区)粮油产业发展。
支持范围:
(一)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仓储设施(含新建、维修改造)与物流设施建设、粮食“四散”化设施建设(改造)等项目。
(二)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项目。包括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项目、主食产业化项目,开展科技创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粮油加工等。
(三)粮机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提高粮机装备技术水平、增强粮食产后处理能力、降低能源消耗的项目给予支持。
(四)重要龙头企业培育项目。重点支持产品质量过硬、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响、创新和辐射能力强、信誉好、发展前景好的大型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粮油企业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组建产业联盟等项目。重点支持遵循市场原则,依靠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有序推进优质大米产业、油茶产业、挂面产业、米粉产业、杂粮产业等粮油联盟的组建工作;做大做强产业实施的重要资产重组与品牌建设项目。
(六)“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等有关要求,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初步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的“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
(七)重要粮食应急供应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涉及军粮供应和应急保障的重要粮食应急供应能力建设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与粮油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补助时间。按年度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时间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份,市发改委根据粮油产业发展需要明确年度项目支持方向及重点,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具体程序、时限等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应包含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申请报告、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基本情况、单位资质证明、征信证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审
(一)区审查。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区发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级发改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园区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市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初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实地现场检查、查看项目建设情况、抽查原始凭证,检查结果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复审
(一)市发改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二)复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初审程序是否完整,初审意见是否恰当、具体、规范。
2、汇总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3、对市本级项目进行实地复审。
第十二条 公示
经初审、复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核批示。市发改委将经市政府批示同意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依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履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按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项目完工后向同级发改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本专项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