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意见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7号
CZCR-2010-01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安置作用,有效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既能有效提高城市社区保洁、交通管理、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公共事务的服务水平,又有利于妥善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的重要举措,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经费,千方百计筹措配套资金,切实加大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
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安置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服务性岗位,包括城市公共场所、街道、景区保洁、保绿等岗位;
2.政府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城市交通协管员、城市交通劝导员等岗位;
3.社区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包括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托幼等机构的服务性岗位;
4.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岗位,包括保洁员、门卫、驾驶员、保绿员、打字员等后勤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聘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合同期限补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郴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郴财社〔2009〕255号)相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以原方式参保,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应与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社区建设、城市建设管理发展等有机结合。对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安置,市里根据实际情况,下达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由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置。市属以上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开发管理,市直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前,用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填写《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核表》,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组织招聘。
(三)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报名,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推荐,所在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后,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并在社区张榜公示。
(四)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上岗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上岗协议书》,协议有效期1年。协议期满后,符合安置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续签下一年协议。年终考核不合格或协议期内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提前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核,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报送所在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档案备案管理。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建立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切实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表》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作为公益性岗位考核依据。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不定期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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