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纪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现将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好宣传教育。全市各级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及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从严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二、落实报告制度。市管干部及中省驻郴单位的处级干部操办婚礼事宜须提前10天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承诺书》(附件1)、《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后1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附件3),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规定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受理举报、现场督查、明查暗访、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摆阔气、借机敛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制止、不处理的领导干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核监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突出和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1.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承诺书
2.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申报表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
中共郴州市纪委
郴州市监察局
2013年10月30日
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纪发〔2013〕17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按照省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201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 行 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承诺书
为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现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办婚礼事宜,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控制宴席规模,不超过湘纪发〔2013〕17号文件中操办婚礼事宜所规定的宴请桌数(人数)。
二、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三、不得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或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使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和单位公车,婚礼车队规模不超过8辆。
五、严格遵守操办婚礼事宜承诺和报告制度,如实报告婚礼操办的实际情况,绝不弄虚作假。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自愿接受组织、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申报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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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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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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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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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操办婚礼10日前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附件3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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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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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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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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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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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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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席标准及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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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车队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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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公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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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范围 及人数 |
亲属人数 |
非亲属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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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非亲属礼金情况 |
收受金额(元) |
退回金额(元) |
上交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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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非亲属礼品情况 |
礼品名称(件) |
退回情况(件) |
上交情况(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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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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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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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领导干部要如实填写,并于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后10日内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室。
2.该报告表将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3.党委(党组)应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