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8〕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类别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郴州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郴政办发〔2016〕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及经济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通知如下:
一、我市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常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进行管控,即禁止燃用以下高污染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在禁燃区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的燃烧设施,应当使用电力、空气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天然气的设施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当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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