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市规划区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以下简称杆(管)线工程〕建设,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加快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杆(管)线搬迁工程主要包括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线缆、照明路灯、交通信号等杆(管)线及各类通信基站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杆(管)线搬迁工程。
第四条 杆(管)线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北湖区、苏仙区政府及市重点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审计局等市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搬迁工程程序
第五条 杆(管)线搬迁程序:
(一)编制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各杆(管)线产权单位编制搬迁工程方案。同一项目涉及多家弱电产权单位时,原则上可由其中一家统一编制弱电搬迁工程方案。
(二)方案论证。原则上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杆(管)线搬迁工程方案和35KV及以上的城市电力杆(管)线以及跨区市政燃气、供水、排水等杆(管)线的搬迁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成员由市经信委、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杆(管)线产权单位专家组成。方案论证应从合理节约角度出发,进行比选,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方案论证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三)框架协议。方案确定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杆(管)线产权单位签订框架协议。
(四)预算评审。各杆(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审核通过的搬迁工程方案编制搬迁施工设计和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批通过的杆(管)线搬迁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和预算转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五)合同签订。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财政预算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预算评审意见与各杆(管)线产权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六)结算审计。杆(管)线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成后28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结算相关文件和资料,财政、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料完备的工程结算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 搬迁费用
第六条 杆(管)线搬迁工程计价遵循“拆什么、补什么”原则,仅对工程成本进行补偿,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设备费、税金等。土地储备项目搬迁费用列入土地成本,其他项目的搬迁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七条 电力杆线搬迁工程补偿标准
(一)消耗量标准:执行电力部门的行业定额。
(二)主材价格的确定
1.10KV及以下电力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中10KV及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市造价管理站有同期材料信息价格的,可参照发布信息价;无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及非标设备,按照企业历史采购价与编审人员的市场询价价格综合确定,做预算暂定价格处理,由施工企业提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等按实结算。
2.35KV及以上电力工程:材料价格参照相应专业材料发布价确定,若无发布价则结合企业历史采购价和市场询价确定。
(三)人工工资标准及取费标准
1.人工工资:执行最新《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的人工工资标准。
2.费率标准: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郴财办〔2016〕25号)规定的标准实行下浮。
(四)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工程监理费、技术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生产准备费等,在预算评审报告特别予以注明不纳入建安工程预算评审范围,由项目业主按工程建设其他费列入建设工程总成本。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建安工程建设成本规定比例控制开支。
第八条 非电力部门杆(管)线搬迁工程计价依据为相应行业部门专业定额及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郴财办〔2016〕25号)。
第九条 杆(管)线搬迁涉及的征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不列入杆(管)线搬迁工程预算,该部分征地红线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计算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 各杆(管)线产权单位自行组织相应搬迁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取费按市政府投资项目技术服务费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搬迁设计应考虑杆(管)线设备及其他材料的重复利用,不可重复利用的应当计算残值。
第四章 搬迁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重点办负责协调省、市重点项目杆(管)线搬迁工作。
(二)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范围电力、通讯杆(管)线搬迁工程的协调和督办。
(三)市财政局负责杆(管)线搬迁工程预算审核。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杆(管)线搬迁涉及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认定。
(五)市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核及组织搬迁工程验收工作。
(六)市审计局负责杆(管)线搬迁工程审计监督及结算终审。
(七)市城乡规划局原则上负责组织100万元以上及35KV的城市电力杆(管)线以及跨区市政燃气、供水、排水等杆(管)线搬迁工程的方案论证。
(八)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自来水、燃气管道杆(管)线搬迁工作。
(九)北湖区、苏仙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杆(管)线搬迁工程的征地拆迁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规划、施工建设管理
(一)新改扩的道路管线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由道路建设业主统一建设管廊管沟。
(二)项目的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杆(管)线现状,如涉及杆(管)线搬迁事项应征求杆(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三)多个连片项目的杆(管)线搬迁,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四)应当经规划批准而未报批的,或者未按市住建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杆(管)线搬迁工程,搬迁费用由杆(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杆(管)线搬迁工程方案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依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杆(管)线搬迁相关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杆(管)线搬迁工程。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杆(管)线权属单位书面衔接,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杆(管)线走向或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协调,避免造成杆(管)线损坏。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杆(管)线损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修复等费用,因杆(管)线产权单位原因造成杆(管)线损坏的,由杆(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第十七条 杆(管)线搬迁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市政府文件规定,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八条 100万元以上杆(管)线搬迁工程竣工后,由市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经信委、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及时将杆(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十九条 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其杆(管)线搬迁工程可由市政府组织专题研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杆(管)线搬迁工程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程进度,由市政府督查室对相关工作事项予以督查督办,对不作为或慢作为的报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市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杆(管)线搬迁工程管理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杆(管)线搬迁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档附件: |
郴政办发〔2018〕3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