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
9月5日,国务院以第415号令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国务院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而专门制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为了切实依法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迅速认真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各级普查机构的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统计部门及各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全体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活动。市直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迅速组织本单位及本系统的相关人员学习好《条例》。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更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条例》,抓好贯彻落实。
二、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新闻单位,充分发动各级普查机构和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栏、设立咨询台、印发张贴《条例》等形式,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特别要抓好今年12月宣传月及明年上半年的普查登记阶段的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依法做好普查工作。开展经济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普查工作,积极支持普查工作,确保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所有单位和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要加大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县两级要组织专门的经济普查执法队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处,对那些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配合普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厉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二OO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