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以及省安监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安监〔2017〕1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稳妥淘汰煤矿不安全落后产能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条件倒逼、企业自主、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淘汰煤矿不安全落后产能。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全市关闭淘汰不安全落后煤矿6处;2018年底前,再关闭淘汰不安全落后煤矿12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退尽退、应关尽关。
(三)关退重点
1.坚决关闭安全保障不到位、风险大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2.依法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规划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2017年关闭退出;已与当地县级政府签订协议限期退出的,最迟在2018年9月30日前退出。规划9万吨/年及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能作为应急储备进行处置并实现正规开采的,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规划技改扩能至1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自愿放弃技改扩能关闭退出的,与当地县级政府签订关闭退出协议,最迟在2018年9月30日前关闭退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改达到规划产能的,关闭退出。
3.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对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产停工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煤矿,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
4.加快退出非法违规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特别是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
5.引导有序退出下列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生产高硫(含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开采和技术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国发〔2016〕7号和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煤矿。
(四)奖补办法
2017年、2018年奖补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00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600万元/矿执行。继续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财企〔2016〕27号),2017年关闭退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480万元/矿标准给予奖补、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240万元/矿标准给予奖补。为引导煤矿企业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补标准的基础上出台激励政策措施。凡停产整顿整改无望不主动申请关闭,通过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关闭的,一律不予奖补资金支持;凡技改矿井限期不能完成技改任务和达标,依法关闭的,一律不予奖补资金支持;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依法强制关闭的,一律不予奖补资金支持。
二、严格落实煤矿分类监管措施
(五)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煤矿
1.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煤矿。停止井下一切作业,停供和封存火工品,限制供电(维持通风、排水),乡镇安排驻矿盯守。
2.采矿许可证有效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煤矿。停产到位。未批准恢复整改的不得擅自恢复整改,未批准复工的不得擅自复工,乡镇安排驻矿盯守。
(六)证照齐全有效但长期未启动或未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
1.未批准恢复整改的。停供火工品,限制供电(维持通风、排水),乡镇安排驻矿盯守。
2.批准恢复整改的。按批准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限供火工品,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上报本月整改计划实施情况和下月整改计划,乡镇安排驻矿盯守。
(七)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实现正规开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重大隐患按照“一单四制”的要求整改销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管控到采掘工作面,煤矿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上报本月生产计划实施情况和下月生产计划。新开采掘头面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上报。
(八)规划技改扩能至1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
1.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未批复的。经所在县级政府复核认定、市审查、省审定后,按程序办理技改手续。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处置;证照齐全有效的按上述第(七)条规定处置。
2.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批复的。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技改期间不得边技改边生产,煤矿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上报本月施工计划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施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5日后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可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九)列入关闭退出的煤矿
1.列入2017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收缴封存火工品,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六条标准”关闭到位,乡镇安排驻矿盯守。
2.列入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处置,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采矿许可证不再延续、变更,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延续、变更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后到期的不再办理)。证照齐全有效的,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监管措施,煤矿开采计划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生产期限不超过2018年9月30日。到期后按照“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三、有力有效完善煤矿日常监管手段
(十)严格生产计划和采掘头面报备
1.生产计划必须报备。煤矿按月制定生产计划,明确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产量进尺、作业人数、火工品数量等内容。煤矿生产计划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报备,否则不得组织生产。
2.采掘头面必须报备。采掘头面及时上图,矿图定期填绘交换。煤矿新开采掘头面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报备,否则不得安排采掘作业。
(十一)严格逐矿检查盯守
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逐矿检查职责。每月组织逐矿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并有执法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一单四制”要求落实闭环管理;逐矿安排驻矿安监员,制定并落实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驻矿安监员每天汇报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入井人数、发现的重大隐患等工作情况并有台帐记录。
2.乡镇落实驻矿盯守职责。对列入当年关闭、下达关闭决定后尚未闭坑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以及未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由所在乡镇安排3名以上驻矿盯守人员,明确盯守工作职责,采取24小时盯守措施,坚决防止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和停工停产煤矿违法生产。
(十二)严格复工复产
严格执行市安监局、郴州煤监分局《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煤(石墨)矿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郴安监字〔2017〕5号)规定的恢复整改、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
1.批准恢复整改的煤矿。明确整改期限和是否需要进行井下作业,确需下井整改作业的,明确井下整改作业地点、项目、内容,限定入井作业人数,限供火工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的煤矿批准恢复整改的,其批准期限不得超过监管监察指令明确的整改期限。
2.批准复工的煤矿。明确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施工顺序、施工期限、最多入井作业人数,核供火工品。
3.批准复产的煤矿。明确井下采掘工作面数量地点、产量进尺、最多入井作业人数。生产地点改变的要及时上报所在县市区安监局。
(十三)严格考核问责
将淘汰煤矿不安全落后产能工作和煤矿采掘工作面报备、驻矿盯守、复工复产验收等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开展效能监察,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未按期完成煤矿关退目标任务、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动不力的,依纪依规予以严格问责。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档附件: |
郴政办发〔2018〕2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