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2号
CZCR-2010-01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市审计局 二○一○年一月)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投资审计体制,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明确财政、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工程概、预算评估审查等事前监督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决算等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充实投资审计力量,创新投资审计机制。通过聘请投资审计专家和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力量。创新投资审计机制,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二审定审制和三级复核制。二审定审制即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一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审计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独立的二审,确定工程造价。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长、审计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二审定审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审核,确定审计结果,下达审计结论。
三、落实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加大投资审计监督。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市本级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决算,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设单位不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四、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应当采用统一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二)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否则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10%小于15%(含15%)的,建设单位按审计机关审计核减金额的5%扣减审计机关审定的承包单位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15%小于20%(含20%)的,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20%的,按核减金额的12%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
五、严格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管理,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六、加强部门配合,实现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的整体效能。
(一)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建设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本市有管辖权的国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数据库。
(二)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未经审计机关结(决)算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审计专业人员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审计机关应当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审计信息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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