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就我省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体经营户清查登记表》9月份清查时不填报,留待2005年元月正式普查登记时使用,9月份清查登记时使用《个体经营户清查过录表》,其中:从业人员数、营业支出合计、雇员报酬、缴纳税费、原材料或进货成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利润、营业收入合计、固定资产原价等九个指标不填报。
二、清查数据市州上报省里的时间为10月20日前,县(市、区)上报市州的时间由各地自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