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32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举报盗窃电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举报盗窃电能奖励暂行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举报盗窃电能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违法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方式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窃电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匿名举报人、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被侵权人的举报、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匿名举报人身份经查证确认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不交或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不计量或少计量的手段非法用电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用电;
(六)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
(七)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八)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的;
(九)其他窃电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适用以下举报行为:
(一)举报盗窃电能的;
(二)举报窃电违法犯罪嫌疑人行踪的。
第二章 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设立反窃电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一是电力企业安排。由电力企业按追缴电费的15%安排或者单独列支。二是财政支持。由财政从窃电罚没收入中安排。三是社会捐赠。
反窃电专项资金用于举报窃电奖励、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实行分级设置、分级管理和分级使用。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专项资金的使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窃电举报奖金的具体发放。
第六条 反窃电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反窃电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对举报人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人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励”制,同一窃电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窃电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联名署名人领取。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多人举报同一窃电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窃电违法行为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并己对窃电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的,由处理的执法机关对第一举报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居民用户窃电的,按追缴电费的10%进行奖励,最低50元;
(二)举报商业、动力等非居民用户窃电的,按追缴电费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凡举报窃电违法行为人与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及窃电电费在30万元及以上案件的,除按上述第二款标准奖励外,可额外增加一定金额的奖励。
前款所规定的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兑现奖励资金的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九条 举报的窃电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作出处理的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举报人奖励资金。被举报的窃电违法行为在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之日起15日内,由处理的执法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向举报人支付奖励资金时,应当填写《窃电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确认举报人身份,举报人应当履行领款签字手续(或印压指膜),领款凭证(或汇款单据)必须存档备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携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或者由于举报人自身原因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要求以邮寄、汇款方式发放奖金的,应当出具举报人亲笔签发的书面授权材料,并提供有效银行账户。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十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实行实名举报登记制度,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举报受理机构、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受理举报的执法部门应当登记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的违法事实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时间等信息,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受理窃电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及时结案。
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向下转发举报线索时,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等基本情况一并转发。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或上级机关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故意拖延发放奖金,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
(三)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情况推诿、敷衍,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四)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其他阻碍、干扰举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自己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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