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局年度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参谋、综合、管理、监督职能作用,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法治能力素质,大力推进司法行政系统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
一、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法治建设
1、完善权力、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履行司法行政法定职责。规范不同部门机构、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探索建立执法职能部门岗位自律和法制工作部门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2、强化规范执法意识。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加强对刑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督,优化监督方式,加强网上执法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3、落实“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部署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简称“一单、两库、一细则”)。积极整合监管资源和力量,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使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年内实现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4、加强执法状况考评工作。按照全市综治考评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司法局及监所单位的执法考评力度,加强结果通报运用,切实形成以考评促工作的良性机制。
二、以加强和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为先导,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5、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及时清理已失效、被废止或者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文件制度,确保司法行政系统法制统一。
6、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湘政发〔2015〕51号),对重大行政决策、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协议等事项,全面实行法律审查和备案制度,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7、“法律体检”常态化。巩固“法律体检”“治疗”整改成果,通过开展案卷评查,法制审查等方式常态化实施“法律体检”,及时发现和化解法律问题和风险隐患,以法治健康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对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按照“实时治疗整改、清单治疗整改、分类治疗整改、长效治疗整改”的要求,系统性地逐一整改。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活动,不断总结、巩固工作成果。
三、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
8、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按照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以提升监督质量为目标,全面加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9、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及《郴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持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10、组织业务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专业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使人民监督员熟悉办案的环节、标准和流程,并强化对案件监督工作的理性思考,促进依法履职,不断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年内完成市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检司共用、省市一体”的操作平台,实现科学、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作绩效。
五、以提升法治能力为引领,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12、加强法治能力建设。要把提高法治能力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重要内容,确保司法行政队伍在适应法治新形势、新要求、新常态中走在前列,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13、加强法制工作力量。司法行政各级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法制工作部门“有人办事、人能办事”。积极改进培训方式,加强系统内法制业务培训,以充分发挥各级法制工作部门在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中的参谋、综合、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
14、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巩固市、县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单位法律顾问全覆盖。转变工作思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省司法厅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建立法律顾问定期上门服务制度,倡导法律顾问单位派出律师“坐班办公”,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