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6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6号)精神,切实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经鉴定确认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精神障碍患者: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伤人毁物、寻衅滋事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或自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成立郴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综治、公安、卫生计生、财政、民政、残联、人社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防控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由分管综治的负责人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财政、残联、人社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专干)为成员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落实监护政策,加强日常检查和督导。
社区(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每一名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一个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由患者实际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干部任组长,监护人、综治网格员、社区(驻村)民警、社区(村)医生、基层民政专干为成员,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落实患者服务与管理任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服务为先,社会协同、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无遗漏排查、无缝隙管理、有保障救治、有跟踪服务”等多项举措,切实履职尽责,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
综治部门: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与救助政策,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评范围,并牵头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推动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政委〔2016〕33号),健全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在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配备心理辅导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依靠专业力量提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预防违法犯罪特别是重特大案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排查登记上报工作,并对排查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卫生计生部门危险评估三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发现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协助监护人、单位做好患者送诊、送治工作,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制作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依法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法送强制医疗;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现场处置;负责已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委托司法鉴定;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理;开发“手机定位、手环跟踪、微信管理”动态平台,数据接入综治信息平台、治安防控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加强郴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中心警务室建设,保证治疗中心的安全监管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定点医院设置和监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建档立卡、救治鉴定、筛查随访、危险评估、健康体检等工作;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工作中掌握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负责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与救助政策;建立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库和动态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警,进行分析研判,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接入各级综治中心。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保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的农村或城镇居民贫困人口(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其住院期间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等综合补偿及定点医院减免后,剩余合规自付医药费用个人支付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各县市财政据实承担;按照《郴州市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的暂行办法》(郴政办函〔2016〕163号)有关规定落实监护管理奖励资金,监护管理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负担,北湖区、苏仙区监护管理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确实家庭困难、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单独立户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低保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资助参保参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有关部门将查找不到身份住址或近亲属的流浪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民政部门应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救助管理。
残联部门:负责排查掌握持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按季度将基本信息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宣传国家政策,组织精神障碍患者申请残疾鉴定,联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医疗专家或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鉴定和上门办证服务;负责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放该患者的残疾人证件;开展精神残疾社会防治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访视服务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比例倾斜,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专业科室转诊到异地就医的,医保比例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并提供及时便捷的结算报销服务;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与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单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登记、上报、监管等服务管理工作;依法落实肇事肇祸患者监护人,落实监护管理奖励政策;每半年组织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一次排查和评估,并督促其监护人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加重、引发肇事肇祸。
社区(村、居委会):落实专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组织回访。
第四章 监护人职责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无法定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落实专人监护。
第七条 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康复护理,监督患者按时按量服药、观察病情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避免危害行为发生。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患者,患者出走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的行为,监护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协助护送至符合诊治资质的医疗机构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领回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排查和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持续动态排查机制,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一摸底排查、逐人建立档案,落实管控救助措施。各县市区落实监护政策,设立监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年内未发生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要求落实每人每月200元监护费(在监护人知情并同意情况下,可从监护费中支出200元用于患者法定监护人购买监护人责任险)。
第九条 各村(社区)发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原住所地的,监护人应向住所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报告,住所地乡镇(街道)及时向流入地乡镇(街道)通报相关情况。发现患者去向不明的,住所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查找。对不属于本辖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乡镇(街道)和派出所应及时告知肇事肇祸患者住所地乡镇(街道),同时落实好管控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具有资质的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鉴定,具备诊疗资质的精神病防治机构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治及风险评估,并为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患者出院时,精神病防治机构将患者基本信息、治疗用药及下步康复措施等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通知患者住所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继续随访管理。
第六章 处置与送治
第十二条 依托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郴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郴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中心(以下简称郴州市治疗中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当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将其送往郴州市治疗中心进行诊治。对查找不到监护人或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送治。当地具有符合诊治资质医疗机构的,可以将患者就近送治。
第十三条 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送治民警出具《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治通知书》,并通知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四条 对无法通知到监护人、近亲属的,或患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无监护人及近亲属、“三无”及流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入院时不能及时提交《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治通知书》和患者医保证、身份证、低保证、贫困证明等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收治,送治民警和送治单位及监护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提交给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经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或合并严重躯体疾病需转外院治疗的患者,医疗机构及时通知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或转院的,由原送治单位、乡镇(街道)为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将其交给监护人或近亲属,并明确监护责任。
经治疗后,诊断结论表明患者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由患者监护人提出申请或收治医院提出建议并通报送治单位,医疗机构方可办理患者出院手续。
第十八条 无监护人及近亲属、属“五保”和“三无”人员的流浪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生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办理出院手续,并及时将患者送至患者实际居住地的村(社区)妥善安置,或及时通知救助机构送回原籍。
第十九条 畅通各部门、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层随访管理及康复机构之间的联系渠道,建立双向转诊联系机制,实现病情稳定患者可由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不稳定患者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经费和生活费用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减免、财政补助等措施,多渠道解决贫困患者的困难。
(一)对居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纳入社区随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统筹安排。
(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费用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承担,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的(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自付部分费用和治疗期间生活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据实承担。
(三)未参加医疗保险且家庭困难的,由患者所在乡镇(街道)出具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及时予以救助,医疗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据实承担。治疗期间,患者生活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的(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由县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四)外市籍及查找不到原籍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由发现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陪护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的(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或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据实承担。
(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县市区财政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由医疗机构每季度向县市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经审核后,县市区财政局据实拨付。
(七)监护专项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据实承担,从2017年开始,每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收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医疗行为,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患者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综治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对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及时,导致患者实施暴力行为、发生恶性事件(案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并严格按照综治工作责任制追责;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档附件: |
郴政办发〔2017〕61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