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28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所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乡为主体、省市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完善建设管理政策和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等具体工作,分级进行目标考核。
各乡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 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要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国家、省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及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及内容。如确需变更项目计划及内容,须通过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市“十二五”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已落实。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1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示和警示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未经批准擅自减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的,按有关规定核减补助经费。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市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省补助标准:纳入省规划的县道为50万元/公里,乡道为40万元/公里,村道为20万元/公里;市财政补助标准:纳入省规划的县乡道2万元/公里,村道1万元/公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省、市补助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负责。村道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标准:县道不低于20万元/公里,乡道不低于10万元/公里,村道不低于4万元/公里。
国有农林场所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乡道改造工程,其路基工程及征地拆迁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措资金完成;“三杆”迁移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相关部门自行完成。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杆线搬迁费用由县市区政府和电力部门协商,适当补助工程材料费和人员工资成本费。建设用地除新建路基外,所有土地自我调节。临时用地、取土、弃土场、公路路用砂石材料开采场地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拆迁房屋由县市区、乡镇负责依法补偿。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县乡道1000元/公里,村道200元/公里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县乡道工程建设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勘测设计、检测、验收、车辆使用维修费等费用按不超过2000元/公里的标准提取,只能在县市区配套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及基建报表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审计法律、法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三十四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实行委托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核准。
第三十六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县乡道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概算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本级10万元以上,县级5万元以上)、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公开采购。
村道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三十七条 县乡道公路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对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村道项目业主应将评标结果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并在项目沿线村组公示。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必须对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九条 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有效监督。严禁招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七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路建设项目许可,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二阶段设计项目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向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许可批复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及所有大中型公路桥梁项目应当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永久性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第四十四条 村道项目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后方予支付。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5日前将截至本月20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资金到位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养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里程不少于40%的比例抽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料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十条 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原管养单位进行养护。
村道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养护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九章 目标考核
第五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由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五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进度:按期完成省市下达的计划任务。
(二)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资金管理:县市区、乡镇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能严格执行中央投资资金和省、市及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无截留、挤占、挪用、延期拨付项目资金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实施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9月11日下发的《郴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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