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22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郴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的原则,实行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通过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市气象局。
第五条 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应当确保预警信息通俗易懂,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制作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六条 制作的预警信息需经审签,方可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具体如下:
(1)Ⅰ级预警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
(2)Ⅱ级预警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
(3)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制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七条 社会影响较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预警信息发布,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或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的预警信息发布,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紧急的预警信息,可减少审批环节,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单位,登录本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录入拟发的预警信息,同时将审签文件送达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并将调整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九条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信息时,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应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发布Ⅱ级以上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同级军事机关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通过郴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郴州广播电台、郴州电视台、郴州日报、手机短信、人防警报网等途径向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快推进郴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县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广电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全市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及委托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