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60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标准化战略资金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标准化战略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标准化战略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五个郴州”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湖南标准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标准化战略: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标准研制、企业联盟(团体)标准培育、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创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研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化战略相关重大扶持事项。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是本细则所称标准化战略资金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郴州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扶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按每年40万元的标准,连续扶持三年;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连续扶持三年;
3.承担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10万元的标准,连续扶持三年。
(二)对上一年度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研制项目的扶持: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4.主导湖南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主导湖南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扶持;
5.企业产品标准由专利转换而成并已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最高1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总扶持额度最高5万元;
6.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扶持额度的一定比例对项目进行扶持。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扶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7.对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扶持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对企业团体(联盟)标准培育项目,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扶持,总额度最高10万元。
(四)对上一年度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的扶持。
(五)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扶持: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分别按每年最高10万元和7万元的标准,按工作进度分2-3年予以扶持。
(六)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扶持: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扶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AAA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扶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扶持,总扶持额度不超过8万元。
(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的扶持:上一年度企业每个获得《湖南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的扶持,每个企业总扶持额度最高5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在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并依法按程序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
其他经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标准化战略事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申报材料审核机关。初次申报资料应当向市质监局或县市有关部门报送,再由市质监局汇总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按有关财政政策处理。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提交申请报告和填报申请表格;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企业纳税证明原件(企业“代扣代缴税费”部分不计入纳税总额);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五)个人身份证。
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第(一)、(二)、(三)、(四)项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第(一)、(五)项材料。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战略扶持的按各扶持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扶持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二)申请国际标准研制扶持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三)申请国内标准和湖南省地方标准研制扶持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四)申请企业产品标准研制扶持的,应提交已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文本、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
(五)申请企业团体(联盟)标准培育扶持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以及相应工作总结及计划;
(六)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扶持的,应提交项目研究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已完成的应提交研究成果和相关推广应用情况说明;
(七)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扶持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以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计划;
(八)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扶持,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九)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扶持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认定文件;
(十)申请其他经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标准化战略事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和验收通过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本级的奖励专项扶持资金凡有重复的,只享受一次。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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