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29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服务,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的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和省给予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督促县市区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核报和年度考核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汇总,行业指导、质量管理、养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及公路养护经费的落实检查,组织开展各种竞赛活动。
交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渡改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发改委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和县市区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其中:县市区政府筹集部分不得低于当年国省补助资金的20%。大中修和水毁经费积极向上申报解决,不够部分由县市区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
县市区政府应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乡镇政府要根据县市区政府的部署,积极投入力量,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道的养护经费除国省补助的资金来源外,各县市区每年按500元/公里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逐级汇总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县市区可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有条件的村道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一条 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别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郴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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