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切实提高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确保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按照市优化办《关于2013年涉企检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郴优办[2013]1号)的要求,郴州市统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统计机构设置及统计人员配置情况;
(二)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三)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设置及保管情况;
(四)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
(五)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和保密情况;
(七)统计调查开展情况;
(八)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是否存在妨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园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
统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自查;3月份开始,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统计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部分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统计局或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报告。
三、时间安排
统计执法检查从3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统计局要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只检查不办案。
(二)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办案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和接受宴请等;市县统计执法人员要严守涉企检查和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不得擅自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各县市区统计局应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报告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统计报表,协助市统计局进行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
(四)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必备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抵制检查,并按照检查内容准备好各类相关资料,主动与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便于确定具体检查时间。联系人:曾咪其,联系电话:18975717851,2368263。
附件 2013年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单位名单
郴州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