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室: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市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委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委产业政策法规科会同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
委具体承担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室会同委综合科,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等网上公开工作。
委产业政策法规科、具体承担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室、直属单位及综合科,均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 委产业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监督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如发现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协调有关科室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本委在委官方网站上开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专栏,专题公开本委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本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20日内依法上网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八条 本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宜上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并将情况告知委产业政策法规科。
第十条 本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删除有关信息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对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上网公开补正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产业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