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23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全市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一)健全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激励机制。市金融证券办、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市银监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存款的60%以上用于支持市域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达到或超过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各金融机构年度银企对接履约率要达到85%以上,信贷授信落实率要达到85%以上。实行财政性存款调度制。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存款调度,以引导、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放贷。调度考核每年实施一次,调度考核方案由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考核期内新增贷存比达不到50%的,按一定比例减少财政性存款。
(二)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政策。到2012年底,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从155.7亿元增加到200亿元,增长44.3亿元,增速28.5%。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力争较短时间内使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从33.7%提高至40%。将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纳入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范围,对完成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目标的给予考核加分。
(三)灵活有效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监管指标实施差异化考核,适当放宽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金融服务工作与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考核评价挂钩,增强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四)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金融机构对无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费用按国家标准收费适当下浮;民间资金成立的担保机构服务费用按国家标准收取,不得违法上浮。房产管理部门为中小微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时,有关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要求,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五)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年”活动。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工作,针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短、小、频、急”特征,充分发挥各银行信贷产品特色,每家银行重点推广一项以上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按揭贷款、联保联贷等多种方式融资服务,积极探索创新中小微企业三表(水表、电表、税表)等银行授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采取由中小微企业联保、企业管理团队担保、经营者家族担保三种形式相结合的贷款组合业务;创新抵押方式,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等品种。各银行要组建以中小微企业专职客户经理为核心的服务小组,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的跟进服务,指定专人,定向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六)积极争取省级分行直辖试点,扩大市分行信贷自主权。积极争取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贷款等业务实行市级审批。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贷款规模,鼓励市外银行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投入总量。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授权授信额度、开发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创新等方面给予我市重点支持。
(七)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保险业务。积极协助保险机构争取上级公司授权开办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指导中小微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推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进一步扩大出口贸易。
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八)进一步发展壮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十二五”期间力争引进10家银行机构落户郴州,全市新设8家村镇银行,2012年组建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十二五”期间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全部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各银行机构向县域、工业园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乡镇应对银行机构网点的布局在规划、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对增设的银行金融机构及网点依法予以适当奖励。
(九)鼓励新型金融机构深化中小微企业服务。进一步做大融资担保规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重点扶持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辖区工业园区形成有效融资担保战略合作,力争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扩大至10000万元。鼓励、支持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降低与担保机构合作门槛,与担保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服务。按照中省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引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
(十)落实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认真落实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财政奖励政策。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每年为中小微企业担保的1年期(含)以上新增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担保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3年营业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对70%以上贷款投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按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返还的奖励。落实国家、省有关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四、推进直接融资,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建立健全培育和鼓励中小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在“十二五”期内,认真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断加大培育力度,加快改制、大力扶持、强力推进,力争上市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各有关部门将拟上市的中小企业优先纳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范围,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省政府设立“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垫付或列支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的上市前期费用,每家企业扶持资金为50-100万元。对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8〕10号)精神,享受鼓励上市优惠政策,给予地方留成税收和产业引导资金等方面的奖励。
(十二)积极推动企业债券融资。创造条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引进战略投资。支持商业银行向上级争取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授信,在市场条件成熟情况下,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通过“区域集优”等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
(十三)搭建中小微企业三大金融服务平台。一是建设政银企互动平台。建立和完善协调例会制度,坚持按月分析、通报经济金融形势。定期召开中小微企业融资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优秀企业。不定期地对中小微企业优质项目的融资进行调度。二是做强信用担保平台。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挥国有担保公司的示范作用,积极发展民营担保机构,努力改善担保业发展环境。积极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中省风险补偿资金。积极支持银行、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三是建设服务平台。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微企业的抵押物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效率。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登记及评估行为,简化抵押评估、登记、公证等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要牵头组织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
五、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地方金融安全
(十四)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异常流动的持续跟踪监测和深入分析。要防范部分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通过不同渠道直接或间接进行民间高利贷。加强行业监管,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积极开展现场检查和金融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排查,依法依规查处金融业从业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十五)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郴政办发〔2012〕2号)精神,开展民间借贷行为摸底排查,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依法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通过宣传和强化行业监管,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形式依法登记、合法经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着力解决民间资金投资难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两难”问题。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黄金交易所分支机构、黄金交易平台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非法交易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环境持续改善。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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