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19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减少因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给参保人员带来的不便,促进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内容
(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统一预算、分级核算、分级负责、调剂使用”的办法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征缴和支出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向用人单位征收,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格执行按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规定,全市范围内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筹资标准(或费率)。城镇(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按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未就业成年人设置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年另行公布。
市辖城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本办法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与结算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由个人暂按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
(五)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并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建立医疗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七)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对用人单位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划入;45周岁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4%划入,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3.4%划入个人账户。
(八)按照当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3%建立省、市两级风险调剂金,其中1%上解为省级调剂金,2%上解为市级风险调剂金,市级风险调剂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缴历年医疗保险欠费,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历年欠缴医疗保险费清缴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先清欠、后调剂”的原则实行风险调剂金管理。加强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医疗费用控制、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建立统一的基金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奖励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基金安全。
(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统一执行全省制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政策。全市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分段(分基本医疗和大病互助段)、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和家庭病床医疗等待遇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实行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明确责任,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完善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就医。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和违规处罚办法。
(十二)加大“金保工程”建设力度,统一推广“大医保”信息系统,加快建设覆盖市县经办机构、街道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实现省(市)内异地就医信息共享和费用即时结算。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要充分认识推行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抓好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费用及时结算和待遇正常享受,实现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医疗和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扩面、征缴、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全市在2012年12月底前启动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6月底前制定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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