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郴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雷晓达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干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徐本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许秋生、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黄峥嵘、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怀贤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何怀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郭丽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人口计生委、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科室和联络员具体抓。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流动人口流入地基层党组织吸纳接收和宣传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引导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督促、指导流出地党组织掌握流动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去向,在工作地点、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中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协会组织;督促、引导流动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以暂住地党组织为主,原所在地和暂住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
市委宣传部:大力宣传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负责组织开展对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参与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
市综治办:协助做好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督促落实相关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审核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开展相关执法监督活动。
市公安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依托并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组织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检查和安全检查,委托乡镇(街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工作;进一步协助完善市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共建共享;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中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受理流动人口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基层开展流动人口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和全国流动人口“一盘棋”的信息互动和资源共享工作。
市房产局: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制定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操作办法,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租赁行为。明确房屋出租人义务,强化房屋出租人责任;依托社区(村组)摸清出租房屋底数,与公安、税务、工商、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共同建立全市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市劳动保障局: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督促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时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相关保险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对成建制施工队伍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市规划局:把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坚持“政府搭台、部门协作、政策扶持、多元经营、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
市教育局: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将进城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长期在城市务工和经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管理,依法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与关爱,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督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市司法局:以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大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作用,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理;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减少漏管失控。
市民政局: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指导和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建设,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进社区,落实好市城区街道名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清查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市卫生局:将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监测、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
市农业局:开展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构建农村劳务开发体系,打造农村特色劳务品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外出劳动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指导农村劳动力向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转移。
市工商局:依法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及流动人口的行政执法提供相关企业登记资料和工商业务咨询。
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协助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地税局:加强出租房屋税费的征缴工作,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代征出租房屋税收工作。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对市城区内未经批准违法搭建的临时棚点进行清理,依法按程序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督促用人单位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团市委:负责督促、指导流动人口流入地基层团组织联络流动青少年,教育引导他们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督促、指导流动人口原所在团组织掌握外出团员青年的去向,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团员青年中按照规定建立团组织或服务组织;督促、引导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加强沟通配合,形成以暂住地团组织为主、原所在地和暂住地团组织密切配合的流动团员青年管理机制。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和农村留守儿童平安、关爱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配合查处侵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
北湖区政府:负责北湖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本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苏仙区政府:负责苏仙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本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二、完善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
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服务站负责登记录入,建立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等三项制度。
(一)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指导下,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受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安全检查、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出租房屋税费代征代收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受理、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受理、计划生育验证登记备案等工作;采集、录入、维护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服务;开展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地税、房产等部门代收、代征相关税费;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计生专干兼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干,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不少于2名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村)常住人口少于5000人的应安排1名兼职工作人员(超过5000人的加配1名),农村村委会也应明确协管员。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进行考评管理。
(三)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市级流动人口管理经费按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苏仙、北湖两区按常住人口数人平2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其他县市按常住人口数人平1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审核监督。
三、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依托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录入流动人口信息。
(二)稳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发放。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的相关权益。
(三)依法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
(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嫌疑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巡防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大防控”体系,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追缉堵控流窜犯罪的能力。建立推广警务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五)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大力推进“以房管人”。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产部门要依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六)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房屋出租人的协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用工单位法人、经营业主、房屋出租人的管理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和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和房屋出租人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严格居住证查验制度。公安、工商、教育、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业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八)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对成员单位和下级部门的督查考核,督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