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服发〔2011〕2号
各科室、各进驻单位办事窗口:
《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已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窗口履行告知义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指行政相对人到窗口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公共服务及相关缴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其办理相关事项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或者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公共服务及相关缴费等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申请书需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在现场公示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经办人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窗口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资格;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及类似的错误等)。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服务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窗口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义务。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出具受理单,告知事项办理期限和联系方法。涉及现场踏勘的,应当提前告知现场踏勘的时间。
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窗口存档。
第八条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窗口应当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条 窗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尽可能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示范文本,供申请人参考。申请材料属非主件材料缺少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在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时补正有关申请材料,以方便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由政务中心管理处督查科负责检查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情况,并负责受理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投诉和督办。
第十二条 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由中心管理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按考核细则扣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窗口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务中心各分中心要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中心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