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直接影响到全市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我市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是全省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二)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经调查核实,全市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215个,其中特大型5处、大型16处、中型175处、小型1019处;有9万多人、5000多间房屋和7000多亩农田受灾害威胁。近十年来已造成150多人死亡,9000余间房屋和4700余亩农田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4亿元以上。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防治责任和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地质环境安全。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四)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50000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做到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防治方案编制到乡、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五)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六)完成重要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十二五”期间,以人口密集区、重要城市和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矿山聚集区、河道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要建设活动区域为重点,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完成全市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l: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
(七)开展重点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对全市重点矿区进行1:10000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通过调查评价和工程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纳入省、市、县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
(八)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完成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启动并加快中心城区及重要城镇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和勘查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有关各方要为调查、勘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县、乡政府要组织经常性的巡查和排查,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存在较大影响,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创造条件,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增加使用滑坡报警器、裂缝伸缩仪、自动雨量计等简易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对重点区域内影响大、规模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逐步安排采集数据、视频传输、远程会商等各方面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监测。
(十)积极开展临灾避险工作。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时,组织力量严密监测,紧急情况下,由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十一)完善搬迁避让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资源,把搬迁避让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根据危险程度,有步骤地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加快地质灾害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等基础工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治理项目的落地,多途径筹集,稳步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制定和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四、加强防治能力建设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快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充实地质灾害防治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由县级财政落实群测群防队员的经费补助。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两年内构建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广大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各县市区及处于危险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均要开展一次以上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及时编制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乡政府要逐点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严格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切实将评估结论与防灾措施建议落到实处,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加强防治规划管理,完善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要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适当提高设防标准。
(十四)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经费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市、县两级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严格资金管理,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积极探索地质灾害开发性防治新机制,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煤炭部门负责煤炭矿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坝)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规划部门在规划制定和审批环节要对地质灾害内容进行审查;旅游、林业、园林、文物、电力等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经信、民政、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市、县、乡三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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