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承诺
岗位名称:郴州市科技局规划监督科
岗位负责人电话:13341358088
办公电话:2887742
岗位职能: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科技计划宏观协调和资金的统筹;组织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及承担省以上重大专项的综合协调;协调各类科技规划、计划的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力配置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科技经费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牵头组织科技项目考核和评价监督体系;负责科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科技统计工作。
公开承诺:1、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执行能力。在科技计划立项方面,严格按照有关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阳光化操作”。2、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回复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来访时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茶水,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在项目绩效评价、中期评估、验收等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公正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不收费制度。4、严肃工作纪律,坚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奉公,艰苦奋斗。5、坚决履行承诺,自觉接收监督。严格遵照承诺事项为民服务,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有责任。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规划和监督科
一、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
1、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的建议;
3、协调各类科技规划、计划的实施;
4、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
5、负责市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6、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
7、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8、牵头组织科技项目考核和评价监督体系负责科技项目预
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科研信用体系建设;
9、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10、指导协调全市科技系统信息化建设;
11、负责科技统计和科技评估指导工作。
二、权力行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3、《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4、《郴州市科技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5、其他法规
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
办理时限:
科技计划项目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项目资料,如经初审不合格项目资料,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业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按要求审核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工作拖沓。风险②: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赠,评审不公平。风险③:不按合同书要求验收。
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素质。2、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责任意识。3、加强规章制建设,强化政务公开。4、加强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5、加强纪检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郴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系指:我市范围内推荐申报国家科技部、湖南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以及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的,以市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
第三条 市科技局统筹管理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申报和市本级科技计划的编制。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属有关单位负责推荐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职责相应、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计划、纪检监察、成果、管理的局领导任副组长,计划科、成果科、管理科、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协调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计划科,由计划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计划科具体负责牵头制定市本级科技发展规划,下达市本级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市本级年度科技计划,并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经费拨付衔接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库,做好工业、高新技术领域等相关项目的推荐和管理,负责向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对口处室推荐相关项目;组织分工领域内重点科技计划的初评,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汇总重点科技计划评审结果、各专项计划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负责综合统计及信息发布;协调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跟踪衔接落实。
第六条 成果科、管理科负责分工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组织分工领域内重点科技计划的初评,参与编制本级计划初步方案,负责向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对口处室推荐相关项目。成果科负责农业、农村和成果推广相关计划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管理科负责社发科技领域医卫、环保、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对外科技合作及软课题研究计划项目的推荐和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参与、协调及监督,确保科技计划管理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科技计划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专项三个层次。申请重点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的项目应填报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定)、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申请一般项目原则上只填报申请表。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为:
(一)按行政和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和指标限额内由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材料送达市科技局项目受理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料备案。项目申报结束后,由受理中心会同计划科对申报项目资料汇总统计,按项目类别分送各专项计划科室。
(二)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科室按分工领域对项目进行论证初选,提出立项建议,报协调办。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的立项由各专项计划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由协调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申报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经专项计划科室初审或评审后由协调办汇总,将评审结果及一般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经局务会审定后报有关领导签批并下达计划。
第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核定任务指标后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项目完成后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取得的主要成果水平及自主知识产权。统一到计划科加盖“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同专用章”,合同书一式三份,计划科、项目承担单位和专项计划管理科室各1份。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程序如下:
(一)对推荐申报有指标限制的年度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由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提出初步方案,交协调办综合汇总,并提请科技计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二)对推荐申报无指标限制的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由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提出,报局分管领导和科技计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上报。
(三)所有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到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后上报,并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分别交协调办和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推荐程序如下:
(一)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按职责分工和申报要求提出初步推荐项目建议交协调办。
(二)协调办统筹安排组织相应业务科室对相关项目进行考察了解,提出初步方案交协调领导小组研究。
(三)协调办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与审计评估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开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对计划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按政务信息公开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计划下达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三)回避制度。各专项计划管理者、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项目监督、项目评估实施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应回避。
(四)监督与评估审计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审计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审计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及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责任制管理方式,市级重点以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并确定好首席专家及课题组人员,并具体明确其职责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应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专项计划管理科室和科技计划科报送计划项目上年度实施情况,接受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情况等。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综合数据库,实现各专项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市科技网站进行网上发布和交流。建立郴州科技专家库,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计划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可以分年滚动实施。超过3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进行相应处理,直至中止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按上级规定执行。列入市级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一般应在半年内组织验收。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经计划下达部门核定完成指标任务后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对可申请国家专利的科技成果,应在组织验收鉴定之前及时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内容主要有:
(一)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水平、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用效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三)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的评价;
(四)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建设;
(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六)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同行专家认真审查材料,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召开现场评议会,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到协调办加盖“郴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章”,制发验收证书,并交协调办存档。一般项目的验收可由各专项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直接组织审定后下达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符合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科技进步奖;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安排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3、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