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2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向市政府提出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审核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负责项目公示,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六)积极配合审计、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1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申请重新设立。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及时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财力等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和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的原则,60%以上资金应当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从项目库中抽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已入库项目出现重大调整需重新申报,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郴州日报》上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布期应不少于15日。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报市财政部门复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联合评审。
(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提交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预期、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其税收征管关系原则上应在本市辖区内。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不同专项资金的;
(三)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四)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同一单位又申报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申报同一类型的市本级专项资金的(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或符合市文件规定奖补条件的除外);
(六)其他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拟定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郴州日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一)分配到市本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分配到市本级非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分配到县市区、郴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予以下达;
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均必须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等。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者政府采购的,应当按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或单位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需市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才能向上级申报。按程序上报并经上级批准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未按程序申报而要求市级配套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结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专项基金除外)。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三十条 市监察、审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使用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制度。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市审计机关应当对专项资金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含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提请市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以及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