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停止销售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的通知
郴经信﹝2014﹞121号
各汽车销售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的柴油车产品不得销售,交警部门停止注册登记国三柴油车。请各销售企业合理安排国三柴油车产品库存,做好车辆销售工作。其它类型车辆按照《郴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郴政办函〔2014〕39号)规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四”标准。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