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第十七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郴州市统计局考勤规定及请销假制度》,比照局里原考勤制度,本制度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明确了请事假的具体规定。干部职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根据优先休带薪年休假的原则,请事假天数抵扣带薪年休假天数。明确,请事假超过带薪年休假天数7天的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明确了请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界定工作满一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住在不同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明确了请病假的待遇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和《郴州市统计局2016年干部职工绩效考核方案》中“年内因事因病请假超过1个月的,不参与绩效考核,请假期间奖金取市委、市政府给我局的月人平绩效奖金乘以50%乘以实际请假月份计算,上班期间取市委、市政府给我局的月人平绩效奖金乘以实际工作月份计算”的规定。
四、明确了旷工、迟到的处理意见。属旷工的,停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对旷工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迟到情况定期通报,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明确了加班补休的具体规定。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加班累计满4小时,可补休半天,以此类推。补休一般应在加班之后的1个月内安排,履行与请假同样的审批程序。
六、明确了请假报批程序及要求。请病假、工伤假应持医院证明,急诊应有就诊医疗机构证明。处级领导请假,报局长批准。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经局长批准。其他人员请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由科长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科长核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局长批准。原则上请假半天以上都要求在人事专干处领取填报《郴州市统计局请销假报告单》,按程序办理后将《郴州市统计局请销假报告单》交人事专干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