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1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以下简称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力争用3年时间使学生用车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用车基本解决并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学生用车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宣传、监察、财政、安监、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其主要职责是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学生用车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掌握学生用车需求,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教师跟车值班制度,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监管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学生用车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学生用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半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工作进展情况。
学校负责建立学生上下学用车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学校负责人、班主任的护学责任,履行对本校学生的日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和管理,以校园周边为重点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督促学校和客运企业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年检年审。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权限对学生用车经营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从事学生用车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道路和学生用车的安全隐患;逐步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安监部门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发布信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监察部门负责协助推进解决学生用车问题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落实学生用车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物价部门负责对学生用车营运车辆进行成本测算,根据保本运行的原则,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配合、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学生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用车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职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并负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车标准审定、交通标志、停靠站点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落实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学生用车营运等违法行为。
二、确定学生用车的管理模式
学生用车管理,各县市区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组建专业服务公司。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模式,鼓励国有汽车运输企业或学校购买或租赁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组建专业学生接送服务公司。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由服务公司按区域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可适当向学生收取乘车费,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
(二)社会投资。鼓励民办学校或幼儿园举办人购买或者租赁公交公司、客运公司或个人的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交通费由乘车学生负担。
(三)公司化运作。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模式。学生上下学时段,由汽车运输企业调配相对固定、车况好的车辆,加挂学生用车标识到村或学校专门接送学生。可向学生收取少量乘车费,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三、加强学生用车管理
学生用车应选用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专用校车标准》规定的客运车辆,原有从事运送学生的非专用校车3年内应逐步退出学生用车市场。严禁报废车、拼装车、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接送学生。
(一)严格学生用车准入审批。学生用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的车辆;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保险);驾驶人必须是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身心健康的本地居民;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经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由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提供持有合法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需要租赁客运企业车辆作为学生上下学用车的学校,应当与客运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方案,拟用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资质等资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配发“学生用车”标准牌。学生用车审查批准内容、程序和《学生用车》标牌样式及使用规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安全检查。市、县市区应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除正常的定期检测外,每学期开学前由专业运输企业或学校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驾驶人管理。专业运输企业和学校要对学生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对学生用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四)落实学生用车跟车照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或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乘车秩序,监督驾驶人按照安全运行要求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定期对跟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跟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确保乘车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安全。
(五)落实学生用车监控。学生用车必须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超载、超速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建立学生用车监控平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学校幼儿园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运行的学生用车实施远程监控,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实现信息共享。
四、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投入专项资金,切实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对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线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勘验,做到成熟一条、规范一条、开通一条,并适时开通农村公交车,鼓励和扶持农村公交发展。暂不具备开通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要增设和完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尽快开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公路运输和学生用车营运,一般应选择中小型客车作为主要运输工具,行驶特别困难的路段,经市、县两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确定,可选择车身在3.5米以下的小型客车或微型客车作为交通工具。
五、强化校车标识管理
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校车标识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校车标识的核发工作。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严格核发和粘贴校车标识。校车标识和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理情况分别逐级报至市级主管部门。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校车标识的核发工作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完善校车外观标识,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其车辆粘贴专用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格校车标识的使用管理。没有按要求粘贴校车标识或放置校车标牌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接送学生;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无校车标识、校车标牌及校车标识、标牌老旧、脱落、污损、丢失的,在进行宣传教育并登记后,及时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车辆限期进行整改,责令其按规定申领或者换发校车标识、标牌。
六、制定实施学生用车运营税费扶持政策
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政策,统筹安排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资金并建立学生用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列入财政预算,对学生用车按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学生用车行经公路、停靠站点建设及学生用车购置更新补助的支持力度。要给予贫困学生优惠待遇,切实减轻贫困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公安部门减半征收学生接送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和车辆过户费。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学生用车实施税收优惠。保险机构对于参保交强险的学生接送车,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予以浮动,对于参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学生接送车,应按照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浮动因子予以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七、强化学生用车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签订责任状。县市区教育、公安部门要与本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签订学生用车管理责任状,学校要与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借用、租用车辆的学校要与出借、出租单位签订责任书,建档备查、逐车逐人明确管理责任。
(二)抓好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以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大张旗鼓地宣传乘坐超员车、无牌无证车、农用车以及其它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的危害性,宣传加强学生用车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促进学校与家庭、社会密切互动,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交通案例教育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强化调度督导。各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议。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导,帮助基层把握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严格学生用车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路检巡查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对货运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报废拼装车辆等载运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学校校(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学生用车工作负总责。教育、公安部门要督促学校正确使用学生用车专用标识,落实学校学生用车管理制度,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发生学生用车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相关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