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郴政办发〔2010〕29号
CZCR-2010-01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8号)精神,结合郴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确保行业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出租汽车是满足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不可缺少的交通方式,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为郴州“两城”建设和“三创”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为相关责任单位。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及时搜集、分析出租汽车行业的情况,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理顺管理体制。为便于管理,市政府决定将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原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整体划入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履行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共同做好职能交接及过渡期间的管理工作,建立权责分明、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实行业管理人员,提高行业监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范市场,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源头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调控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实行驾驶员、车辆、企业考核联动并与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挂钩办法,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行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管理,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促进行业规范服务。探索运用行政合同管理新模式,改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经营权配置方式,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行为。
(二)科学投放运力。建立按城市常住人口与出租汽车比重控制的新增运力投放机制,坚持有序发展、适度从紧原则,保持运力供需平衡。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听证制度,规范运力投放程序。新增运力配置采取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新增运力和到期重新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有偿使用费纳入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规范经营权转让。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经当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经营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转让。有偿使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政府可对其剩余经营权期限按原有偿使用费标准折价优先回购。切实规范经营权转让行为,建立专门的经营权转让交易平台,规范转让、交易、过户等流程,保证经营权转让合法、公开和有序。凡属行政审批取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无力继续经营的,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禁止出租汽车经营权私自转让。
(四)规范跨区域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城市市区范围经营。在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汽车因乘客需要进入异地城区市区范围的,必须到异地人民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联合管理服务站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发现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车籍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郴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郴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和《郴州市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记入违规驾驶员及其所属企业诚信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台帐。交通联合管理服务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定线进出、方便过境、定点配载、严禁驻点”的原则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等部门具体实施。结合公交车运行时间,整合城区治超检测站点资源,科学核定外地出租汽车限行区域、行驶路线和搭载回程乘客的场站,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五)打击非法营运。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要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和暴力抗法行为。对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交通枢纽区域,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实行区域重点治理。
(六)开展文明创建。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模式,以资产为纽带,通过重组兼并,推进规模经营。积极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星级服务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倡导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设施建设,改善管理手段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郴州市道路运输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公安交警、社会治安信息系统资源,积极应用GPS定位监控、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拓展出租汽车营运和服务方式,力争用2-3年的时间,建立以统一标准为基础、以服务公众为核心、以推广应用为主线、以综合利用为导向的公共信息平台,形成行业全面覆盖、技术全面跟进、需求全面满足的郴州市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中,出租汽车候客点和乘客候车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启用。对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公园、宾馆、居民小区等乘客集中点,交通运输部门要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公安、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站点选址和占道核准工作。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三)建立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依法以企业为单位建立驾驶员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信息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协调处理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保障各方利益,促进健康发展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及时掌握营运成本和收益变动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形势、营运成本、运力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运价,理顺价格关系,建立并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司机,可凭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以个人名义参加郴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行业保险机制。金融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指导,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出租汽车保险费与投保额度、赔付责任、以往赔偿记录紧密挂钩的差别费率保险机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施优惠的保险费率。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外,推出多种保险组合,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企业可统一投保,也可由司机自行选择保险组合。
(四)规范利益分配关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发统一规范的承包格式合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建立与驾驶员工会定期协商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车型、不同车龄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对承包费的项目构成情况以及有关费用标准予以公示。企业的承包费、管理费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要加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不得由司机一次性买断,也不得层层转包。对因疏于管理及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二○一○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