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能职责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行使以下几个方面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的上诉、抗诉和复议案件。
3、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受理对全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5、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6、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9、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0、承办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中核定本单位编制数173名,全额编制167名,自收自支编制6名,实有人数306人,其中:在职人员216人(含临时聘用人员57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88人。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保障本单位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以及办案执行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 2016年年初预算数4149.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172.2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440.9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536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16年年初预算数4149.21万元,主要包括: 1、基本支出1712.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41.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3.01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性支出558.2万元。 2、项目支出2436.9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436.96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97.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3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9.4万元(含项目支出4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相比本单位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下降了14%,原因是进一步压缩了“三公”经费。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含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
(一)基本支出 :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712.25万元,系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用于在职和离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2436.96万元,系我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其中基建支出503.2万元;审判大楼维护等专项150万元;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20万元;法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外加班补助40万元;中省转移支付补助536万元;办案专项经费1187.76万元,包含办案差旅费、司法勘验鉴定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办案误餐费、陪审员公务费、证人出庭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办案交通工具购置费、审判工作设备购宣费、专项会议费、服装费、专项宣传费、法官培训费等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