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19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单位或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遵循申请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或组织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市长授权,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受理申报单位或组织材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称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郴州市注册登记并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向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单位或组织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规定和《郴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或组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组对单位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或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单位或组织,由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并报告市长。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组织,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组织,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企业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可在重点项目申报立项、土地供给、银行信贷、财政补贴、引导资金补助、科技立项、平台建设等方面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或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单位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和保持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或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单位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单位或组织,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可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的,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郴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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