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郴群办发〔2014〕11号文件的通知
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现将市纪委、市群教办《关于印发<专项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方案>等两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郴群办发〔2014〕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监察室宣)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郴群办发〔2014〕11号
关于印发《专项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方案》等两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纪委,各县市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各督导组:
经市纪委、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专项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同时,专项整治工作中需报送的各类资料径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联系人:郝佳,联系电话:0735—2876815,传真号码:0735—2876817,邮箱:czjwdfs@126.com)。
为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受理网上举报(郴州纪检监察信息网:http://www.czlz.czs.gov.cn/czlz/index.htm),设立举报电话(0735—2871678)和举报邮箱(czszfb07@163.com)。
中共郴州市纪委办公室 中共郴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专项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湘群办发〔2014〕23号)和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郴州市进一步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抓好“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全市作风建设,现针对“会所中的歪风”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按照“谁管辖、谁整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私人会所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及从中衍生的各种歪风,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坚决取缔违法设立的私人会所,全面整顿违规经营的私人会所,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和接受、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使“会所中的歪风”得到有效整治。
二、整治范围
整治主要针对在历史建筑、公园景点、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资源中实行会员制的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治违法设立经营的私人会所。切实解决利用公共资源违法设立经营、侵占群众利益、助长奢靡之风、滋生腐败行为等问题。对设在历史建筑、公园景点、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资源中的会所依法依规整治,杜绝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违法违规出租现象,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公开承诺。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已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在7月上旬以前自行清退,做到“零持有”。
(三)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对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7月上旬起至7月下旬结束,按调查摸底、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7月上旬)。对全市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排查,登记造册,重点是历史建筑、公园景点、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用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内设立的私人会所和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县市区清理管辖范围内的私人会所和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市直单位清理市本级直接管理的场所,于7 月8日前将《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二)自查自纠(7月上旬至7月中旬)。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出租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违规开设的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一律予以取缔;经批准设立的经营场所,带有会所性质的,一律限期整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见附件2),并纳入对照检查的内容,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持有的私人会所会员卡进行全面自行清查和清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承诺情况及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于7月8日前将《开展公开承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督促检查(7月中旬至7月下旬)。全市各级公安、住建、城管、文化、工商、地税、宗教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要组织力量结合对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大吃大喝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对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开展明查暗访,重点查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到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行为。
(四)建章立制(7月上旬至7月下旬)。按照“边改边建”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督促检查的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发现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全市各级住建、城管、文化、旅游、宗教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园景区、历史名胜、著名建筑等公共资源的管理,坚决杜绝高消费场所存在。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稽管理,将各类会所列为税源动态监控对象,组织税管员定期走访,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重点监控其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做到应收尽收。实行会所经营准入制和经营者个人诚信登记制。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将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总结于 7月8日前 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成立市专项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召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民族宗教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办公室成员为上述单位承办科室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认真抓好本单位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结合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安排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要设立相应协调机构或工作机构,明确具体人员。工作中要注重整合各方资源,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分工负责、情况收集、实地督查、协作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内部简报刊物等,加强对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文件规定的宣传,大力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要求。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加强评估,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检查评估机制,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2014年8月下旬,市纪委会同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估,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负责,不服从安排,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将按照相关纪律要求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1
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签字: 党委(党组)负责人签字:
类 别 |
清理情况 |
处理情况 | |||||||
实行会员制的私人会所(个) |
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个) |
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个) |
关停(个) |
转型 |
涉及经济合同纠纷 | ||||
已转(个) |
待转(个) |
已处理(个) |
没处理(个) | ||||||
历史 建筑 |
文物保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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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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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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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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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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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签字: 党委(党组)负责人签字:
类别 |
清理情况 |
处理情况 | ||||||
实行会员制的私人会所(个) |
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个) |
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个) |
关停(个) |
转型 |
涉及经济合同纠纷 | |||
已转(个) |
待转(个) |
已处理(个) |
没处理(个) | |||||
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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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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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是指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各类俱乐部、交流中心、接待中心、培训其地等。
2.违规出租经营场所是指违反公园、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擅自对外出租给个人或单位、企业经营或办公的场所。
附件2
公开承诺书
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有关要求,本人向组织作出如下承诺:
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不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对已持有的私人会所会员卡在7月8日前清退,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承诺人所在单位及职务: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开展公开承诺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党员领导干部类型 |
作出公开承诺人数 |
厅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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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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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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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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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签字:
党委(党组)负责人签字:
专项整治“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郴州市进一步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抓好“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现针对“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针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存在借机敛财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严厉查处一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案件,集中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坚决刹住变味的“人情风”,切实端正党风政风,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民风社风。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整治内容及分工
未严格落实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制度;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用公款、公物送礼行为;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结婚、生日、乔迁、生病、职级晋升、学习培训、出国考察、子女升学、亲属去世等喜庆事宜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借机敛财。
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 责任人:谢程鹍
配合部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7月上旬)。各地各单位组织本地本单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关于转发湘纪发〔2013〕17号文件(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郴纪发〔2013〕13号),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二)自查自纠(7月上旬至7月中旬)。各地各单位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规定》出台以来执行情况和事前报告、事后报告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工作负总责,自查情况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7月上旬至8月下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重要时间节点适时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不如实报告以及借机敛财等问题。
(四)建章立制(8月下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事前事后报告、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8月20日前上报市纪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成立市专项整治“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相关配合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各地各单位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继续加大《规定》内容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党和国家公职人员中进行宣传,增强自觉性。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开门整治,务求工作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在本地本单位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开整治方案和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要及时总结开展专项整治好的经验做法,曝光查处的典型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确保圆满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切实狠刹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