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2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16〕11号)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
(二)政府人事任免;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决策。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七条 重大决策程序启动。
(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由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室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转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调研。决策承办部门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承办对拟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利弊分析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含两个)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和方式及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采用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六)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听证的。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郴政办发〔2016〕10号)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均衡性,且专家数量在3名以上,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专家论证会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或专题论证报告,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风险可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风险不可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在决策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据此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表态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采取音像或文字如实记录。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作出不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案草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后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事项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省人民政府或市委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
(一)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执行。
(三)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一策一档、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执行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郴政办发〔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