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2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奖惩”的指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包括郴州高新区)、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均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权重分别占60%、40%。日常考核分季度进行,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督查组考评和市安委会办公室考核相结合,前三季度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6、9月下旬进行,第四季度的考核则与年终现场考核一并进行,每季度日常考核成绩均按15%的权重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安委会每年根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监管执法、遏制重特大事故、治本攻坚、基层基础、职业卫生、统计直报与事故防控等主要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一)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二)考核得分80-8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考核得分70-7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警示单位。
(四)考核得分在60-69分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县市区(郴州高新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及以上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2.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二级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中省驻郴企业、市属企业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1起及以上瞒报、谎报较大事故或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县市区(郴州高新区)因非法生产经营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当年绩效奖金。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郴政办函〔2011〕211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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