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经信〔2013〕125号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网站”)的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委网站是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是统一发布信息、开展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经信委网站是郴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官方网站,委机关各科室不得自行建立独立于市经信委网站网外的网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经信委网站在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委分管领导具体领导,职能科室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综合科、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推进科负责市经信委网站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科负责市经信委网站的内容管理及安全保密工作和信息发布考核统计及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的编辑、发布。
第六条 委机关各科室负责本栏目信息的编辑、审核、更新、管理,并明确一名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及企业是市经信委网站的信息提供单位。
第三章 栏目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综合科、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推进科根据市经信委网站的建设规划,提出网站页面和栏目的设置、调整方案,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委机关各科室按照市经信委网站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科室栏目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委机关各科室围绕阶段性重大工作和公众、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需设立专题栏目,由相应科室提出方案,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将市经信委网站作为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主渠道,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
(一)委机关各科室按职能要求发布政策、规划、文件、重点工作进展、重要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涉及公众、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应主动向市经信委网站报送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政策、规划、重点工作进展、重要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十二条 委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活动,需要信息采编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综合科联系,并提供信息稿件。
第十三条 委出台或发布有关文件时,主办科室应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要及时、准确,确保重要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延误,发布的信息要统一格式、统一字体,重要文件和信息应在签发当日发布,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委机关各科室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问责自负”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每月至少发布2条信息。一般信息由发布科室科长批准发布,重要信息由发布科室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向市经信委网站报送信息时,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每月至少报送4条信息,所报送的信息由综合科负责审核、发布。
第五章 公共服务与互动交流
第十七条 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应通过市经信委网站提供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资料下载、结果公开、在线咨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网站开设了领导信箱、监督举报、在线咨询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举报、解答公众的业务咨询或其他问题。
(一)综合科负责领导信箱的管理,并提出拟办意见,由主要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领导、委属单位、科室承办,承办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举报的办理。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网站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推进科承担具体工作。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信息审核把关,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难以确定信息是否涉密时,应报委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委机关各科室共同负责网站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账户使用科室对账户负有保密责任,要妥善保管,遵规使用,确保账户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推进科要负责做好在线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委网站考核管理采用量化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区经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实行季通报、年度考核制度。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