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经信〔2013〕128号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 环保厅 商务厅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环保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情发生,现将省经信委、环保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3〕3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针对《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各县市区经信局牵头,会同环保部门立即开展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填报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生产企业调查摸底汇总表,于2013年8月20日前上报市经信委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2368707)。
二、加强监管。各县市区经信、环保、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立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高度,认真落实《通知》文件要求,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从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回收利用体系、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对应市直部门。
附件:省经信委 环保厅 商务厅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3〕336号)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郴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