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能职责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六)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执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对全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二)指导和规划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四)协助县(市、区)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院党组成员以及政工科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渎职犯罪侦查局局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培养、树立、推介先进典型。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呈报和管理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的国内、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办理涉外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全市检察机关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本单位核定编制数153名,全额编制147名,自收自支编制6名。实有人数195人,其中:在职人员142人(含自收自支事业编5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52人。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保障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以及检察业务费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4119.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171.9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37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1576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4119.95万元,主要包括:
1、基本支出1588.9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262.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万元、医疗卫生支出73.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1.44万元。
2、项目支出25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955万元(含中省转移支付补助372万),非税收入安排项目支出157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含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
(一)基本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1588.95万元,系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和离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在职人员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接待、公车用车运行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2531万元,主要是为完成依法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执行监督等检察业务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业务支出、检察业务装备支出及“两房”建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安排项目经费共955万元,包括:二审开庭30万元、网络专线30万元、维修费30万元、预防职务犯罪3万元、人民监督5万元、大要案200万元、网络及音像维护25万元、应对新刑诉法经费50万元、信息化设施运行维护费20万元、法定工作日外加班补助40万元、书记员经费50万、司法实验室建设100万、中省转移支付补助372万元;非税收入安排项目经费共1576万元,包括:办案及设备购置支出985万元、“两房”建设经费591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及增减变动情况。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3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1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3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0万元。与本单位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基本持平。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