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经信〔2013〕124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环保局,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现将《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3〕3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现有再生铅企业准入、淘汰落后再生铅行业准入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局、环保局,省级工业园区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再生铅企业对照《通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未达到准入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到位。企业自查符合《通知》各项要求的再生铅生产企业,经县市区经信局、环保局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环保局。于9月10日前,将《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10份及电子版影印件,县市区经信局、环保局联合行文上报文件(一式二份)统一报市经信委。
联系人及电话:
市经信委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李旷平 2368707
市环保局 污染防治科 毛学祥 2192623
附件: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3〕389号)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