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办发〔2007〕1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工作,特制定《2007年全市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工作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评比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2007年全市8件实事
数据评估认定工作评比办法
一、评比对象和内容
评比对象:各县市区统计局。
评比内容:工作制度建设、基础工作与资料整理、数据质量、材料上报质量与时效性、参与实事程度、实事宣传等六个部分。
二、评比办法
设基础分100分,其中:工作制度建设10分,基础工作25分, 数据质量35分,材料与数据上报时效性10分,参与实事工作程度10分,加强实事宣传10分。计分和加分情况根据评比细则的每一项具体要求而定。考核评比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比细则
(一)工作制度建设(10分)
1.建立健全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工作制度,包括数据评估实施细则、数据评估认定公示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数据综合评比办法,计6分;每缺一项工作制度扣2分。
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计2分;下发了加强数据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计2分。
3.局党组把8件实事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以会议记录为准)每次加1分;局领导经常性到实事项目地督查指导8件实事工作的加2分。
(二)基础工作与资料整理(25分)
1.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8件实事考核工作的,计2分。
2.每月及时调度8件实事工作进展情况,计6分。
3.规范责任部门和统计部门实事项目的统计基础工作,计4分。
4.建立和完善了8件实事统计基础工作台帐、电子文档、评估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整理有序,装订成册,有专人管理的,计8分。
5.开展业务培训,计2分。
6.经常开展8件实事工作检查、抽查的,计3分。
未按要求设置台帐或台帐不齐全的,酌情扣2—5分;资料未装订的扣3分。
(三)数据质量(35分)
1.考核评估数据来源清楚,上报的基层数据和资料齐全,计7分。
2.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准确,并与相关数据保持一致,符合逻辑的,计8分。
3.对乡镇和县直责任部门的检查验收行为规范,手续齐全,科学严谨的,计6分。
4.上报到市统计局的数据评估认定表式齐全、规范,意见签署明确的,计4分。
5.所有实事项目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实施公示的,计10分。每缺一项扣1分。
6.年终数据评估认定程序不到位的扣2—5分;对群众署名来信来访举报而不认真查实的,扣5分。
(四)材料上报质量与时效性(10分)
1.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和规定及时报送数据和材料的,计6分,每缺一次扣1分。
2.按时报送年终评估材料,计4分。评估报告内容不详细、分析不透彻、说明不清楚的酌情扣分;材料迟报或缺报的,扣4分;材料翔实、数据全面、主题突出的加2分。
(五)参与实事工作程度(10分)
1.坚持“月调度、季自评、年中督查检查”,认真参与本地8件实事考核工作全过程的,计7分。
2.与责任单位密切配合,基层统计工作得到夯实和提升,并解决了实际困难的,计3分。
3.认真查找和分析本地实事工作的难点问题,为县委、县政府研究调度8件实事,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每得到县主要领导批示一次,加1分。
4.工作有创新的,每一项加2分。
(六)实事宣传(10分)
编辑本县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工作简报,或在本县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实事进程,累计达到5次(期)的,计10分;每超过一次或一期的加1分(同一篇文章在多个刊物发表,不重复计分)。积极向省、市统计局数据评估办投送稿件,每采用一篇,加0.2分。
四、组织评比与奖励办法
1.各县(市、区)统计局的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评比工作,由市统计局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2.奖励等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3.评比结果作为全市各县(市、区)统计工作综合考核评比的依据。
五、基本要求
各县(市、区)的工作总结及相关评比资料,请于2007年12月25日前报市统计局投资商贸科,逾期视为弃权。凡考核数据或上报的资料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年终评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