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7〕2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争取国家、省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国家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用于重大项目的开发储备和重大项目招商及包装等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纳入国家、省、市五年规划的重大项目;
(二)纳入当地年度重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三)其他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市本级前期工作经费可对事关本市发展全局的跨县市区重大项目予以适当安排。 第六条 安排重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用于尚未明确项目业主的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安排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社会民生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以及其他重点推进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金预算。发改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汇总的项目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第八条 预算执行。列入预算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申请用款,经同级发改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拨付。没有列入预算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不予安排。列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年中推进的重大项目,经同级发改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确需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同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年终结余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已完工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统一由同级财政收回。
第九条 经费使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专项论证,项目储备及项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文件,以及相应的评估评审、项目报批等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电、路、气、讯及民生发展等,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特别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开发储备、论证、申报工作;
(二)项目审批的评审经费;
(三)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引进重大战略投资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四)当地产业链项目开发以及招商引资阶段暂无明确业主的重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五)纳入市、县市区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并完成任务项目以奖代补。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概算,明确项目业主或项目开工后,由同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将前期工作中所支出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转入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由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的,应当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应当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因项目不能实施导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同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处理。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施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产生的接待费用应当严格按照《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绩效评价。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对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同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业主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当地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根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要求,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终各项目单位应当向同级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发改部门商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后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档附件: |
郴政办发〔2017〕26号.doc |